近日,国务院发文公布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其中18项涉税。加上2015年10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的29个涉税审批事项,目前,国务院已发文取消了47项需要地方审批的涉税事项。本期华税律师关注优惠优惠审批取消后,税务优惠申请流程、方式以及潜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税收优惠可以分为行业性税收优惠和区域性税收优惠,行业性税收优惠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等为代表,区域性税收优惠以“西部大开发”以及部分针对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为代表。这些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然,也有部分政策,因为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具有审批权限,在各地执行力度、口径有很大差异,带来一定的不公平。
一、重点关注18项“税收优惠”不再审批
国务院两次共取消214审批事项,其中涉税项目47项,对于企业而言,需要特别关注以下18项有关“税收优惠”取消审批事项:
税收优惠 |
审批部门 |
企业享受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
地方税务机关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
地方税务机关 |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赣州市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备案的核准 |
地方税务机关 |
比如,上述取消审批事项中,企业享受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直接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的政策,可以为企业带来明显的节税效果。
二、取消审批,后续税务优惠管理方式探析
(一)官方文件及解读
国务院:根据国发〔2015〕57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发〔2016〕9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落实国发〔2015〕57号,国税总局与2015年11月17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141号),指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同时,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1.建设服务性政府,激发市场活力
市场经济是应该以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为主,政府调控为辅,从“管制型”政府转变为“服务性政府”。借助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引导资金、人才等市场要素的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市场活力。过多的地方审批,势必影响上述资源配置的效率,还可能引发政府寻租失范行为,甚至腐败,给企业带来政策适用的不公平。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市场经济有其固有的缺陷,对于市场经济中发生的企业违规行为,只有通过强有力的制裁,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税收优惠是国家针对特定行业、地区特定事项出台的鼓励性政策,以促进科技发展、产业升级等社会经济目标,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取消税收优惠的事前审批,应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根据最新的《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将“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纳入“偷税”范畴。
3.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国税总局在税总发[2015]141号文明确提出,“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但是对于取消“审批”后,具体的税务管理方式,国务院以及税务总局并没有具体明确。
三、防范“假备案、真审批”和地方阻力
对于上述18项“税收优惠”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如何进行管理,可以结合国税总局2015年底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称“办法”)进行探析,该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所谓备案管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对相关事项存案以备查考。根据《办法》第三条,备案制下,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同时,第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对于《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而对于《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可见,相对于审批制而言,备案制在管理中,更强调对提交材料的形式审查。
地方税务机关应该切实按照国务院和国税总局的要求,切实减少税收优惠前置性审批,或借“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总结
事实上,与审批制下,取消审批制,并没有降低对企业资质的要求,只是在时间上作出了调整,审批制审查在前,但是效率较低,同时带来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过大;而备案制度等,虽然降低了受理阶段的审查力度,原则上实行形式审查,但是从整个税收优惠的管理上来看,并没有降低对企业资质的要求。建议,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应该切实结合实体文件,切实提高税收优惠的合规性,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本文转载自:华税(Hwu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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