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两名股东甲、乙,分别持股70%、30%,在注册公司时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章程而直接使用工商局的章程范本。公司成立后,每次股东会决议时,乙发现自己的意见不能起到任何作用。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一般事项、特别事项的表决分别经1/2以上、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也就是说公司任一决议,甲同意即为通过,甲否决则该决议必然无法通过。
后来甲通过股东会决议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使得乙只剩下5%的股权。乙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但可想而知,法院以《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表决事项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范畴而不支持他的主张。
设想,乙在最初制订公司章程时,规定股东会决议事项均要求获得4/5以上表决权支持方可通过,就不会有自己的权利被虚化、权益受损的事情发生了。
在创业之初,对于公司的初步构想、经营方案、权力划分、经营决策等重大事项最终都会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固定下来。公司章程不仅关系到公司设立行为是否有效,而且直接影响到公司设立后的运营效果。所以,公司章程是一家企业的核心和灵魂,制定一份周密严谨的公司章程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实际中,常常会出现这些问题:
公司结构设置粗略,公司稳定发展难度大
决策权限不明晰,股东各抒己见莫衷一是
股权转让约定不明确,产生争议追责难
核名宝,专注公司核名的网站。 公司名字首先要通过工商审核,称之为“公司核名”或“企业名称预核准”。工商部门的审核规则,构成复杂,如:不能重名、不能触犯驰名商标 、不能与知名公司名字混淆、尽量不用地区名称及简称、不能使用繁体、数字、英文、不能使用行业通用词汇、不能使用名人字号、不能带有宗教色彩等等。 核名宝,基于工商规则及工商大数据,建立智能学习算法和核名数学模型,对公司名字实时计算,分析其工商注册通过率。并对通过率做准确分析,给出不过的原因和修改意见。 核名宝可提供内资公司核名、外资公司核名、有限合伙公司核名、个人独资公司核名、个体户核名等数十种不同类型的核名。
Copyright@2016 核名宝 版权所有 上海全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网站 电话:021-62080527 沪ICP备2021024284号-7 网站地图